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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陆某、廖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