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陆某、廖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