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徐桂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徐某某,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武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及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执行费402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M65**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财产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