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伟诉张可娟、北京现在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张可娟,北京现在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民初29号原告:唐伟。被告:张可娟。被告:北京现在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君,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唐伟诉被告张可娟、北京现在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在式传媒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伟,被告张可娟、被告现在式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伟诉称:2016年4月29日,被告张可娟称根据市委宣传部要求,让原告创作一部反映阜新万人坑的微电影剧本。我遂将自己于2015年发表于《佛山文学》上的小说《俏色》改编成《幸福的守陵人》,于2016年5月2日通过QQ对话框传给张可娟。2017年1月,原告通过“阜新新闻网”发布的新闻稿件得知,由现在式传媒公司投资拍摄的《守陵人》已于2016年7月在阜新万人坑死难矿工纪念馆开机,编剧为张可娟,该剧本就是被告张可娟让原告创作的微电影剧本。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现在式传媒公司未对著作权人进行审核,即开机拍摄,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应与被告张可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可娟辩称:阜新市艺术创作研究室隶属于阜新市文广新局,我是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现在式传媒公司拟在阜新拍摄几部反映地域特色的微电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此非常重视。经商榷共拟出《守陵人》、《马鞭》、《血浴玛瑙》三个题目,在完成《马鞭》和《血浴玛瑙》后,因我另有任务,就把《守陵人》的创作任务交给创作员唐伟,5月份唐伟交稿,该作品正在后期制作当中,唐伟系作者之一,何谈侵权之说。《守陵人》也是我单位2015年工作计划题目之一,后因创作音乐舞蹈史诗《昨天不能忘记》而搁浅。拍摄《守陵人》、《马鞭》、《血浴玛瑙》三部微电影本身就是宣传家乡的公益活动,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自行承担。被告现在式传媒公司辩称:根据国家旅游总局的要求,我公司准备在全国拍摄1000部反映红色题材公益性质的微电影。公司派王雅君与阜新宣传及文化部门取得联系后,最后确定拍摄包括《守陵人》在内的三部公益性质的宣传片。关于《守陵人》我们只是拍摄素材阶段,尚未进行后期制作,根本不涉及侵权,将来发行时要署作者的名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可娟及现在式传媒公司是否对唐伟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原告唐伟提供了以下证据:2016年7月阜新晚报及新闻网关于《守陵人》的开机报道、大唐胜德(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及取消交易声明。证明报道中称张可娟创作的《守陵人》,导致《俏色》的改编、交易被取消。张可娟的质证意见为:新闻报道不是我授意的,其他证据即使真实也与我无关。被告张可娟提供了以下证据:文化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拍摄《马鞭》、《血浴玛瑙》、《守陵人》是公益性质。唐伟的质证意见为:出证人均不具备证人资格,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现在式传媒公司与张可娟意见一致。本院经对以上证据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伟系阜新市艺术创作研究室创作员,被告张可娟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现在式传媒公司根据国家旅游总局的要求准备在阜新拍摄三部反映红色题材的微电影。在征得阜新宣传及文化部门支持后,将该工作任务交由阜新市艺术创作研究室完成。负责人张可娟根据工作需要,让创作员唐伟创作一部反映家乡题材的微电影剧本。2016年5月原告唐伟根据自己先行创作的小说《俏色》改编了《守陵人》这部微电影剧本,交给了被告张可娟,原告唐伟创作的《守陵人》系职务作品。2016年7月现在式传媒公司在阜新市万人坑拍摄《守陵人》素材,阜新晚报及阜新新闻网对此进行了报道。本院认为:唐伟主张其创作的《守陵人》未经其同意即由现在式传媒公司开机拍摄,新闻报道失实,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权,并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是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与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原告唐伟创作的《守陵人》系职务作品,阜新市艺术创作研究室有优先使用权,况且现在式传媒公司的拍摄只是在素材收集阶段,尚未进行后期制作,亦表示如进行后期制作会加署作者唐伟的名字,故原告所诉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阜新晚报及阜新新闻网的报道,因该报道并非张可娟授意,其报道对唐伟职务作品的性质也不产生影响,不能作为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关于原告唐伟主张由于发现著作权存在纠纷而取消交易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节,因唐伟该职务作品完成未满两年,亦未经单位同意即与第三人签订与单位使用的形式相同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赔偿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 冰审判员 崔立春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