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0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前进与河南省卓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前进,河南省卓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0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葛前进,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卓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学生,该公司董事长。保证人于秋平,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前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卓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卓基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于秋平于2017年1月1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河南省卓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现查明保证人于秋平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房屋拍卖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保证人于秋平的房屋拍卖款2188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路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