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董洋申请执行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洋,郑宏伟,拓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董洋,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桃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郑宏伟,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马王庙渠。被执行人拓亚玲,女,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马王庙渠。本院在执行董洋申请执行郑宏伟、拓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拓亚玲的保证人拓卫军履行40000元,因被执行人郑宏伟、拓亚玲和保证人拓卫军、郑怀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2016)陕0624执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董洋发现被执行人拓亚玲的保证人拓卫军新的财产线索,申��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董洋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忠确认原和解执行协议的效力,被执行人拓亚玲的保证人拓卫军自动履行完毕。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