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7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文利与张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利,张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7966号原告:高文利,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高文利与被告张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定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得知天津市津南区XXXX有楼盘销售便前往售楼处了解情况,在售楼处被告自称是该楼盘的销售人员,可以提供楼盘在销的房源,同时向原告解答楼盘的销售情况,并带原告参观了多套样板间。后原告与被告联系确定购买该小区XXXX房屋,成交价约为XXXX元/㎡,并承诺2016年10月份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房,但被告提出因为房源紧张必须先交纳定金。经与被告协商,2016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预交定金10000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办理房产合同签订等手续,均未果。后原告从开发商处得知该处楼盘已无房源,被告亦以各种理由告知原告无法退还定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在天津市××××,而合同履行地在津南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河东区人民法院或津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已向本院提交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的证据,而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常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