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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战威与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战威,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253号原告孙战威,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红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675381788N。法定代表人高巨模,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大道与宇航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秦湘恒,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战威与被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鼎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