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蕴玉与薛明磊、孙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蕴玉,薛明磊,孙立雪,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61号原告:王蕴玉,男。194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宪政,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明磊,男,1977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立雪,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商贸城D座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宽,执行董事被告:张庆宽,男,1965年10月12号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王蕴玉与被告衡水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薛明磊、孙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蕴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薛明磊、孙立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薛明磊、孙立雪的起诉。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