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双全与刘国平保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全,刘国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28号原告李双全,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现住神木市。被告刘国平,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原告李双全诉被告刘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将借款人解亮小一并起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全撤回对被告刘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依法免于收取。审判长 郄小平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