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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戴某与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3民初1578号原告:戴某,女,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赵某1,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赵某2,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赵某3,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赵某4,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赵某5,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戴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丈夫赵长根名下的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16栋9单元802户房产,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与赵长根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赵建华、被告赵某1、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1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赵建华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被告赵某4、被告赵某5两个小孩,于2005年1月14日与妻子鞠小红协议离婚,并于2008年9月20日病故。原告戴某的丈夫赵长根于2013年4月10日病故。坐落在南昌市××门××区××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49.65平方米,系登记在赵长根名下的房改房。原告戴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某1、赵某3、赵某2自愿将自己继承的房屋份额赠与原告戴某。二、原告戴某于2017年7月28日之前支付被告赵某4、赵某5房屋折价款每人25000元。三、坐落于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三区16栋9单元802室房屋(建筑面积49.65平方米)归原告戴某所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为2085元,由原告戴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珊人民陪审员  殷俊文人民陪审员  杨文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珮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