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96范桂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桂军,微信号fan12×××21,微信昵称贵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商贩,住本市。因赌博,于2015年5月3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6月29日、7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桂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检察员许志强,被告人范桂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范桂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通过微信账号×××建立微信群,制定微信红包赌博规则,组织范某、陆某、周某等数十人以微信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6358.4元,赌资数额计人民币174080元。被告人范桂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范桂军作案用手机1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桂军退出违法所得1635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桂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桂明、陆金华、周满芝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微信红包记录,扣押的手机,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以及范桂军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桂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范桂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桂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桂军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桂军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2日,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桂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二、被告人范桂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八元四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范桂军作案用金色金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