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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定军与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军,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303号原告:周定军,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骏天,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井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法,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定军与被告峡江县祥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卫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周骏天,被告祥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定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定军以与被告祥卫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周定军承担。审 判 员 胡 世 彪人民陪审员 肖祖��人民陪审员 邹 水 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