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5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便利店,向被害人叶某某借剪刀一把,后将剪刀架在被害人叶某某脖子处进行威胁,抢走收银台现金300元、被害人叶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931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凤岗镇某街步行街一手机回收处抓获被告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量建[2017]250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所抢手机及部分现金人民币172元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发票复印件、视频检查笔录及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部分所抢财物已缴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本案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某损失人民币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雅琪 张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