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泽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宇,殷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403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宇,男,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务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殷婕,女,回族,1979年3月3日出生,联茂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泽宇与殷婕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殷婕,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婕名下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刘泽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殷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