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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彩凤对鞠占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凤,鞠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29号申请人:刘彩凤,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鞠占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肇事所有人及司机)申请人刘彩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鞠占海所有的无牌电动小三轮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刘彩凤以人民币2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彩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鞠占海所有的无牌电动小三轮车。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案件申请费40.00元,由申请人刘彩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