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荣峰诉前财产保全(许杭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荣峰,徐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财保26号申请人:岳荣峰,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徐杭杰,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岳荣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徐杭杰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杭杰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