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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伯明与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伯明,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75号原告:武伯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宇,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伯明与被告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伯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伯明负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