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詹子豪与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子豪,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詹子豪,男,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12号304。法定代表人:叶青。申请执行人詹子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5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