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乃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乃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乃东,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日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廉勇新,黔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乃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乃东及其辩护人廉勇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董乃东在微信平台上以所谓“汉御策划礼品”、“汉御礼品批发”等为名,假冒婚纱摄影行业策划、礼品销售等,通过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实施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05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4日,在黔西县莲城大道新华书店一楼经营世纪佳人婚纱摄影的被害人谢某,在影楼行业的一个微信群中发“贵州谁有九阳电饭煲,联系我”的信息。被告人董乃东看到后,就以“程浩”的身份与谢某联系,谎称其在贵阳有电饭煲,可以发货给谢某。并伪造了一张物流发货单拍照发给谢某,取得谢某信任,并向其提供了名为“汉御策划礼品公司”的支付宝账号。2016年11月25日,谢某遂从支付宝中支付了3510元到董乃东提供给她的昵称为“卡卡”实名董乃东的账户内。骗得款后,董乃东便将谢某微信删除。2、2016年11月,被告人董乃东在婚纱摄影行业微信群中以“汉御礼品批发”为名,发布了电饭锅新旧置换活动的信息。在贵州瓮安县经营俏佳人婚纱摄影店的被害人杨某某看到后,便与董乃东联系,董乃东遂发了一张法人代表为“肖平”的“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图片发给杨某某,取得杨信任。董乃东又在微信中推了自己冒用的“九阳家电直销厂”的名片给杨某某,要求杨转定金给他。2016年11月8日,杨某某向董乃东提供给他的昵称为“九阳”实名为董乃东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6000元。骗得款后,董乃东便不再与杨某某联系,直到2016年12月,董乃东将微信名改为“林氏礼品”,并欺骗杨某某之前以“汉御礼品批发”名义与其联系的是另一人且已辞职。3、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同样的方式,用“林氏礼品”的微信名,以推销青花瓷套装碗为幌子,骗取在云南省楚雄市经营影楼的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000元。4、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同样方式,用“汉和策划-分公司”的微信名,以推销影楼做活动的电饭煲为幌子,骗取在安徽省宿州市经营影楼的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100元。5、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同样方式,以推销影楼“九宫格照片墙”为幌子,骗取在湖南省株洲市经营影楼的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000元。6、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同样方式,用“汉御策划礼品”的微信名,以推销做影楼活动的电饭煲为幌子,骗取在安徽省宣城市经营影楼的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900元。经查,董乃东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还账及消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乃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乃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具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乃东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谢某、杨某某等六人的全部经济损失2051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董乃东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乃东在微信群聊中看见被害人谢某询问谁有“九阳电饭煲”时,谎称其在贵阳市有“九阳电饭煲”销售,谢某便向其订购电饭煲,董乃东遂伪造了一张物流发货单拍照发给谢某,骗取了谢某的信任。后谢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3510元转给董乃东,后董乃东将谢某微信删除。诈骗所得赃款董乃东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二、2016年11月,被告人董乃东在微信群中发布“摄影行业经营策划和礼品销售”的信息,被害人杨某某看见后便通过微信与董乃东联系,董乃东假冒“汉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图片及联系电话发送给杨某某,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后在杨某某邀请董乃东为其经营的瓮安县俏佳人婚纱摄影店做策划时,董乃东以预付定金为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三、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以推销青花瓷套装碗为幌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在云南省楚雄市经营“天长地久”婚纱摄影馆的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000元,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四、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以推销影楼做活动的电饭煲为幌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在安徽省宿州市经营影楼的被害人马某某向人民币1100元,后董乃东将马某某微信加入黑名单。所得赃款董乃东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五、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以推销影楼“九宫格照片墙”为幌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在湖南省株洲市经营影楼的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六、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董乃东采用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以推销做影楼活动的电饭煲为幌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在安徽省宣城市经营“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的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2900元,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乃东家属退赔被害人谢某、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余某某、宋某等人经济损失2051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乃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董乃东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余某某、宋某的陈述、指定管辖决定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作案手机提取照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董乃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乃东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董乃东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乃东提出其具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董乃东举报内容不详细,无法核实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董乃东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乃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对扣押于黔西县公安局的被告人董乃东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罗祥英人民陪审员 杨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