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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庄双双、徐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双双,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庄双双,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梅,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庄双双与被执行人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内容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