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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卢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卢滔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15号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孟关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宏,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11039777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卢滔,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猩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