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鑫申请执行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鑫申请执行缴纳保险金属于行政机关职能,不属于法院主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鑫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