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邝锦标、游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锦标,游志航,吴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锦标,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志航,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政杰,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邝锦标、游志航因与被上诉人吴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两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邝锦标、游志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