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丽芳与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芳,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43号之一原告:梁丽芳,女,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许玉萍,女,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晓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丽芳与被告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