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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丽芳与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芳,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43号之一原告:梁丽芳,女,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许玉萍,女,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晓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丽芳与被告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玉萍、安徽全照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