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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650号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魏有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微,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吴进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勇,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李堂,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被告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7元,由原告重庆邦宏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