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淑芹与高微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芹,高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吕淑芹,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13号。被执行人:高微,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科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淑芹与高微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外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