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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与任宗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任宗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6479号原告: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7XNQ0H。法定代表人:余兵,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宗勇,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轩科技公司)与被告任宗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大才,被告任宗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工龄: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3月21日。二、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工资情况:月薪5000元。四、离职原因:原告提出解除。五、仲裁情况:任宗勇仲裁请求:1、经济补偿2500元;2、代通知金5000元;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仲裁裁决: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代通知金5000元;3、经济补偿2500元。六、诉讼请求:不支付上述费用。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经济补偿原告仲裁提出系协商一致解除,被告主张原告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原因,综合双方证据,原告提出离职后被告办理交接手续,本院认定原告提出协商一致解除。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月薪5000元,原告未在举证期间提供被告的工资发放记录,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被告工龄不足半年,故其经济补偿为2500元。2、关于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才支付代通知金。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原告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原告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4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被告没有起诉视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任宗勇经济补偿2500元。二、原告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任宗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三、原告重庆帅轩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任宗勇代通知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宏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