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宫庆运、苑仁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宫庆运,苑仁凤,公延红,公延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7号。负责人:杨振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伟,该行职工。被告:宫庆运,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苑仁凤,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公延红,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公延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宫庆运、苑仁凤、公延红、公延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居 梅人民陪审员 于联刚人民陪审员 姜建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