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啟红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啟红,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199号原告余啟红,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828809。法定代表人:吴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啟红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啟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啟红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啟红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