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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969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红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969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3233-6,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9-11号1幢。法定代表人钱康,经理。被告:钟红云,女,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红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