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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菲、孙则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菲,孙则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955号申请人:谢菲,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孙则斌,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谢菲与孙则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孙则斌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谢菲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1栋2单元4层1室房屋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则斌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申请人谢菲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8号新地东方明珠1栋2单元4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