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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薛洪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艳,薛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艳,女,1962年2月24日生,满族,鸡东县中医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薛洪凤,女,1974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晓艳申请执行薛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洪凤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薛洪凤仅在银行有存款241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晓艳。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洪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薛洪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