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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薛二兵、八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二兵,八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92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僧格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凤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晨瑛系联社职工被告薛二兵,男,4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八斤,男,37岁,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二兵、八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