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国均、郭建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国均,郭建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560号之一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办事处时来新区江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22191671L。法定代表人:黄永梅,公司经理。被告:杨国均,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郭建容,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均、郭建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世萍审 判 员 蒙锡儒人民陪审员 蒙平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全修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