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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国家、游光华等与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家,游光华,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611号原告:刘国家,男,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游光华,女,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祀训,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聂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国家、游光华与被告贵州贵铝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国家、游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国家、游光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