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妥文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61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妥文斌,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3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8月27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8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因其患有严重疾病银川市看守所不予收押,2017年5月13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妥文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彩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妥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二、2017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三、2017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四、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妥文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罪量刑。为证明被告人妥文斌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证人卫某某、孙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妥文斌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妥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表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二、2017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三、2017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四、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妥文斌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室自己家中容留卫某某、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7年2月28日13时,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妥文斌形迹可疑,随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妥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妥文斌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妥文斌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证人卫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妥文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文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妥文斌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妥文斌形迹可疑,遂将妥文斌传唤至所内进行进行询问,被告人妥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妥文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段 琼人民陪审员 朱春燕人民陪审员 强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