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海水与嵩县杨湾水电站、张志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水,嵩县杨湾水电站,张志峰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424号原告:梁海水,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嵩县杨湾水电站,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木植街乡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286U。法定代表人:梁海水,站长。被告;嵩县雪堂寺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红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16709680D。被告:张志峰,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梁海水诉被告嵩县杨湾水电站、嵩县雪堂寺水电有限公司、张志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天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海水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考虑到被告投入的公司收入多年未分配,家庭生活困难且涉信访因素减收为500元,由原告梁海水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仝秋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