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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海水与嵩县杨湾水电站、张志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水,嵩县杨湾水电站,张志峰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424号原告:梁海水,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嵩县杨湾水电站,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木植街乡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286U。法定代表人:梁海水,站长。被告;嵩县雪堂寺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红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16709680D。被告:张志峰,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梁海水诉被告嵩县杨湾水电站、嵩县雪堂寺水电有限公司、张志峰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天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海水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考虑到被告投入的公司收入多年未分配,家庭生活困难且涉信访因素减收为500元,由原告梁海水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仝秋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