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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隐与谷金彪、史铭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隐,谷金彪,史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756号之二申请人:唐隐,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号裴翠林居*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金彪,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燕子山村桃花冲。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昱,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男,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史铭杰,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派出所朝阳社区洪山路***号。申请人唐隐与被申请人谷金彪、史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谷金彪、史铭杰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湘0105民初5756号民事裁定书,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谷金彪名下银行帐户(银行卡号:6214837216279343)中存款41874.58元。2017年7月2日申请人唐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谷金彪名下名下银行帐户(银行卡号:6214837216279343)存款41874.58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解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