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梁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梁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大新县下雷镇。负责人:李红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宾,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大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桂1424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宾履行给付不当得利款16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40元,但被执行人梁宾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下雷分理处62×××71账号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下雷分理处62×××71账号内存款161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蒙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