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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21号原告魏某,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程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魏延娟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2017年7月7日,原告魏延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