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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石头与马国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头,马国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35号原告杨石头,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海雨,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国昌,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头与被告马国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石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石头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