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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宽军与被告大同市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434号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对原告徐宽军与被告大同市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2434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202民初2434号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七行“原告董丽萍(甲方,出资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补正为“原告徐宽军(甲方,出资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