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4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从芗城区北斗村出发,沿芗城区北环城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芗城区北环城路芝山法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等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扣押材料;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7】毒检字第L20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真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俞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同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金额。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