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吴亚军、吴宇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吴宇轩,吴亚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825号原告XXX,女,汉族。被告吴宇轩,男,汉族。被告吴亚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XXX与吴亚军、吴宇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亚囡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