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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光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友,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段广平,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光友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7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7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