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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632张凯凯与李洪飞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凯,李洪飞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632号原告:张凯凯,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飞,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凯凯与被告李洪飞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凯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凯凯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