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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碧华与李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华,李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199号原告:李碧华,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平,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原告李碧华诉被告李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李碧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碧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碧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