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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141号原告: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68948467R。法定代表人:伏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店镇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7454223E。法定代表人:张云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磊,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882305E。法定代表人:秦玉昌,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泰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150元,实际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兰二〇一七��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虹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