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某某商务宾馆与孙某某、某某林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商务宾馆,孙某某,某某林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206号原告某某商务宾馆。经营者,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脱某,男。汉族,系付某丈夫,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林场。法人代表:王某某,系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场副场长,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务宾馆诉被告孙某某、某某林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商务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商务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原告某某商务宾馆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