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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耿林娟与付克法、苏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林娟,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单身楼20栋503号。被执行人:付克法,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东街16号。被执行人:苏凤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付克法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林娟与被执行人付克法、苏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克法的晋MSF285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该查封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克法的晋MSF285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搜索“”